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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7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徐闻县迈陈镇中心卫生院内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购毒人员周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邓某某身上扣押到手机1部、毒资300元及疑似毒品冰毒5小包,从周某某身上扣押到疑似毒品1小包,现场扣押到红色本田125摩托车1辆。经称重,扣押到的毒品净重1.1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到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资300元、手机1部、毒品冰毒6小包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相片、指认相片、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能自愿如实供述 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子华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 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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