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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5********,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北路157号门口路边,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将一小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沈某某。

2、202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巷**号院**栋**单元**号住房内,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微信红包的方式,将一小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3、2020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攀成钢九千小区内一凉亭内,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一小包冰毒和一小包麻古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师某某;后15时,被告人邓某某在此处再次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师某某。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九千小区内因吸毒被民警现场挡获,并从其裤包及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共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4包,净重4.07克,红色片剂5包,净重3.0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五包红色片剂还含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相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称重笔录、检验报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玺长臣

2020年12月15日

附:

    1.侦查卷宗叁册;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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