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96号
被告人邓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号楼*层*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7日13时许,在本市盘龙区***立交桥附近的***饭店边,被告人邓某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0.36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自被告人邓某身上查获随身携带的毒品海洛因1.23克。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9月15日23时许,在本市西山区**路***小学附近路边,被告人邓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1.50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邓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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