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住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吸毒、提供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4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叫朋友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陈某某遂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冰毒,后邓某某在武胜县沿口镇兴隆街37号楼下将一包冰毒和一粒麻古贩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将该毒品放于附近由李某某取得。
2.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再次叫朋友陈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陈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当邓某某达到武胜县沿口镇兴隆街37号陈某某楼梯处准备交易时,被武胜县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从邓某某上衣口袋中搜出冰毒一包(约0.4克)、麻古半粒。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斌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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