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0日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28日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27日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8时许,彭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毒品海洛因4克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给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在邵东市收钱后用现金人民币3800元从“闯伢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毒品海洛因4克,被告人邓某某用一个盒子将毒品海洛因包起来后,交给一个邵东跑长沙的司机用寄包裹的方式送到长沙。彭某某用被告人邓某某告知的司机联系方式联系司机后,在长沙市开福区中山亭附近收到装有4克海洛因的包裹后予以吸食。
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彭某某、谷某某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4克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有故意犯罪前科,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