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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熊熊,女,生于1989年**月**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长虹国际城公交车站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从邓某某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6.3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双肩包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相、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毒品称重报告、封存笔录;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鸿燕

2020年39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附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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