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青冈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和**村**屯,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在鞍山市立山区二道街****门前,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一小包冰毒,该包毒品重约0.3克。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15时40分左右,在鞍山市立山区**街**锡纸煮艺麻辣烫屋内,以人民币44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两小包冰毒(净重0.25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鞍)公(刑技)鉴(化验)字[2020]017号;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毒品称重、抽样视频光盘1张;现场抓获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
检察官助理:王治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岫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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