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楼。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19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6时许,购毒人员余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并将毒资人民币520元转至其微信。当日18时许,邓某某和余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万象城附近一同乘坐出租车,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邓某某将一包净重0.31克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和一包净重0.04克的红色粉末状可疑物交付给余某某。后在本区石坪桥正街中阳大厦附近,邓某某和余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余某某处提取并扣押上述毒品疑似物,从邓某某处提取并扣押联系作案的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检定证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克林

检察官助理:陈小妹

2020年115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方式:1304737****)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