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5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凉亭中路与金马路交叉口一银色雪佛龙轿车上,抓获被告人邓某某和吸毒人员刘某某,并查获邓某某向刘某某贩卖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1.9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九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春艳
2019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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