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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女,汉族,湖北汉川人,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汉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其位于本市**桥**巷**号的居所内,向吸毒人员熊某某贩卖毒品麻果2颗,收取毒资100元现金。2019年3月21日10时许,汉川市公安局民警在**巷**号将邓某甲抓获,且在邓某甲的配合下,在现场抓获向其购买毒品麻果的吸毒人员王某甲、熊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温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并从其家中搜出搜出印有“蜜炼胖大海”字样的铁盒,盒内装有透明塑料吸管可疑毒品白色晶体20管(取样编号1号,净重2.67克)、袋装可疑毒品白色晶体1袋(取样编号2号,净重6.79克)、袋装可疑毒品红色药丸17颗(取样编号3号,净重1.57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可疑毒品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甲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详细信息、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重、取样、封装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信息以及交易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板对尿样检测照片、人体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查报告书等;2.证人王某甲、熊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林某某、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温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生彪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50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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