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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33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妖姬”,男,1997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4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毒品罪,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可乐小镇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将2颗大麻贩卖给史某某。

2. 2020年5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九街万汇车库,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颗大麻贩卖给杨某某。

3. 2020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颗大麻贩卖给杨某某。

4.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6号得意潮馆马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颗大麻贩卖给黄某某。

5. 2020年6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金果园小区门口,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颗大麻贩卖给黄某某。

6.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龙头寺路50号森岭居小区门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4颗大麻贩卖给何某某。

7. 2020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国城附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4颗大麻贩卖给杨某某。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民警另从邓某某处查获作案手机一部。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贩卖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 张  航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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