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8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街**号**栋**单元,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陆续在多个QQ群发布消息,称“想看现场直播做爱的可以加我为好友”。2019年12月,群众李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花园上网时,从“**大碗喝酒”群看见该消息后即与被告人邓某某互加为QQ和微信好友,并通过发送20元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邓某某购买了约100部视频。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联系李某某询问是否还需要购买视频,并向其发送了“与*”软件的添加好友二维码,李某某与被告人邓某某加为“与*”好友后,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向被告人邓某某支付了30元,被告人邓某某通过“与*”软件向其传输了115部视频。经鉴定,涉案视频其中45部可下载,该45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手机截图、QQ聊天记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网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勇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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