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乡**村**组**号。因聚众赌博,于2020年1月19日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本市**乡**村医务室旁边房屋内,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当日22时许,天门市公安局净潭派出所民警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3人,查获赌资人民币61450元。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的证言;3.检查笔录;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彭爱民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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