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V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元朗**村**楼**室。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受香港人一绰号“老板”(另案处理)和一绰号“咸鱼”(另案处理)的雇佣,从深圳、广州两地走私、运输毒品至香港,每次报酬为港币14000元或15000元。2019年12月8日18时许,“老板”电话通知被告人邓某某到广州走私、运输毒品,被告人邓某某经皇岗口岸来到深圳,次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乘坐动车到达广州。2019年12月9日24时许,“老板”电话指使被告人邓某某来到**国际大酒店旁咖啡店,并告诉被告人邓某某接头暗号为“阿里”。不久,一中年黑人男子来到被告人邓某某面前,说了一句“阿里”,该黑人男子拿出一包白色塑料袋包裹住的毒品交给被告人邓某某。同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毒品至福田口岸,准备从福田口岸过关将毒品带到香港。在福田口岸出入境大厅附近,民警抓获被告人邓某某,从其背包内查处毒品一包。经鉴定:涉案毒品一包净重994.1克,检出可卡因成分,含量为70.4g/100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可卡因994.1克、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称量笔录、出入境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成分含量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形成的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还予以走私、运输,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明宙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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