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重庆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20号附16号经营尚妆名品服饰店,长期从欧洲采买品牌服饰、箱包等用于门店销售。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邓某某将其在意大利订购的品牌服饰、箱包等通过意大利物流公司运抵香港一致物流公司。国际段运费支付完成后,一致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香港**物流公司(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委托**物流公司,以“包税制”为名,组织“水客”将上述货物走私入境,并在深圳通过顺丰快递将货物寄至被告人邓某某指定仓库。2018年5月31日上午11时,重庆海关缉私局在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20号附16号店铺内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挡获。经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走私入境的衣物、箱包等共计300件,偷逃应缴税额148343.9元。被告人邓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物等物证;2.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意大利经香港以“水客”带货的方式走私服饰、箱包等货物入境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  睿

检察官助理 杨  洋

                                 2020424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800800****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电脑主机、收发货票据等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