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上午9时许,梁某某、彭某某受雇于牟某某,在本区东海街道附中路9号工地四楼清理建筑垃圾。其间,牟的母亲即被告人邓某某要求二人直接将建筑垃圾从四楼往楼下倾倒到上述工地围墙内的巷子中,并表示会在巷子入口处制止无关人员进出。而后,被告人邓某某擅自离开上述巷子入口,梁某某、彭某某在未确认楼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用手推车将砖头等建筑垃圾从上述工地四楼往楼下巷子倾倒,致使进入巷子的拾荒人员即被害人冉某某头部被砸伤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冉某某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及梁某某、彭某某家属、牟某某等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冉某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3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倾倒建筑垃圾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燕

检察官助理:林静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