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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8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疑难、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镇雄县**镇**村**组被害人郑某某家房屋门口院坝内,后下车处理事情,未采取档位制动措施,几分钟后车辆后溜与坐在院坝内的郑某某发生接触后致郑某某当场死亡。经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在停车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经镇雄镇通司法鉴定所对云******小型普通客车进行鉴定,该车驻车制动系性能齐全有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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