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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委**栋**号,现住址为青岛市黄岛区茂山路*号青岛**宿舍。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混凝土搅拌车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倒车行驶时,因疏忽大意未观察到后方的被害人孙某某,将孙某某压入后车轮下,后被害人孙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致周身多处器官、组织损伤后大失血死亡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贰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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