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社**。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1月20日被萧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1999年12月22日被萧山市公安局处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浙A0V****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路与**大道交叉口附近工地内拖车倒车时,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注意观察车辆后方的人员等情况,倒车出工地大门时撞到大门,致大门倾斜,倾斜大门上的凸出金属物刮到被害人韩某某,致韩某某颈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事故调解协议、案件移送书、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事故调查报告、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诊疗记录、火化证明、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5、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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