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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运输毒品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号2018年2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2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9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让同伙孙某某(已判刑)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的白色五菱宏光汽车从天水市到达陇南市武都区后,接上同伙张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前往四川省成都市,7月27日到达成都市后,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49.337克。当日返回时,张某某在陇南市武都区下车,孙某某携带所购买毒品返回天水市,当日15时许,在宝天高速**隧道内被民警当场查获。从孙某某背的黑色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净重149.337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7月8日

附:1.案卷三册;

    2.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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