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南县**行**支行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社区,现住址:南县**镇**社区对面。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2019年8月1日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南县**镇**银行客户经理(又称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彭某甲、黄某丁、黄某戊、汤某丁等人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其借用或冒用的100人办理贷款手续,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187万元,案发后贷款户已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2589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20日,邓某某在明知彭某甲借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2.2017年1月23日,邓某某在明知徐某乙、彭某甲借用黄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黄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其中徐某乙使用5万元,彭某甲使用5万元,所有贷款逾期未还。
3.2017年2月15日,邓某某利在明知蔡某某借用熊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熊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4.2017年3月16日,邓某某在明知彭某甲借用钟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钟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5.2017年3月17日,邓某某在明知彭某甲借用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2017年3月18日,邓某某在明知彭某甲冒用袁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袁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2017年3月22日,邓某某在明知黄某丁借用袁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袁某乙办理了6万元贷款供黄某丁使用,逾期未还。
8.2017年5月1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孙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孙某甲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9. 2017年5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周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周某甲办理了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10.2017年6月18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杨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杨某甲办理了9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11.2017年6月18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陈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陈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12.2017年6月2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夏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夏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13.2017年6月2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谭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谭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14.2017年6月2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叶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叶某甲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15.2017年6月23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借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张某甲办理了8万元贷款,已还款2400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16.2017年6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淳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淳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已还款0.01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17.2017年6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骆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骆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已还款3000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18.2017年6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张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张某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19.2017年6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陈某乙办理了8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20.2017年6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21.2017年6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徐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徐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22.2017年6月29日,邓某某明知黄某戊借用任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任某甲办理了3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23.2017年6月29日,邓某某明知黄某戊借用范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范某某办理了33万元贷款供黄某戊使用,逾期未还。
24.2017年6月25日,邓某某明知黄某戊冒用夏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夏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25.2017年7月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胡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胡某甲办理了9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26.2017年7月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陈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陈某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27.2017年7月29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胡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胡某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28.2017年8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罗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罗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其中罗某某使用5万元,彭某甲使用5万元,所有贷款已还款0.04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29.2017年8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易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易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0.2017年8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夏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夏某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1.2017年9月1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吕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吕某某办理了8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2.2017年9月1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彭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彭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3.2017年9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陈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陈某丁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4.2017年9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袁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袁某丙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35.2017年9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王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王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6.2017年9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何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何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7.2017年9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谢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谢某某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38.2017年9月26日,邓某某利明知黄某戊冒用邱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邱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已还款89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39.2017年10月28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刘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丙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40.2017年10月28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段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段某甲办理了9万元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41.2017年11月11日,邓某某明知汤某丁借用段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段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其中段某乙使用3万元,汤某丁使用7万元,所有贷款逾期未还。
42.2017年11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段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段某丙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43.2017年11月26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汤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汤某甲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44.2017年12月2日,邓某某明知蔡某某借用张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张某丙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蔡某某使用,逾期未还。
45.2017年12月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周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周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46.2017年12月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熊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熊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47.2017年12月3日,邓某某明知杨某乙为他人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杨某乙办理了3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48.2017年12月9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借用张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张某丁办理了16万元贷款供黄某丁使用,逾期未还。
49.2017年12月1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周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周某丙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50.2017年12月1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熊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熊某丙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51.2017年12月1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王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王某丙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已还款0.05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52.2017年12月1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余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余某甲办理了28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已还款0.48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53.2017年12月21日,邓某某明知熊辉借用熊某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熊某已办理了30万元贷款供熊辉使用,逾期未还。
54.2017年12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马某某办理了2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55.2017年12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王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王某丁办理了2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56.2017年12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王某戊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王某戊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57.2017年12月26日,邓某某明知熊辉借用贾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贾某甲办理了30万元贷款供熊辉使用,逾期未还。
58.2017年12月30日,邓某某明知熊辉借用熊某庚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熊某庚办理了30万元贷款供熊辉使用,逾期未还。
59.2018年2月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肖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肖某甲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已还款2200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60.2018年2月4日,邓某某明知汤某丁借用昌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昌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汤某丁使用,已还款2200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61.2018年3月1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严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严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2.2018年3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孟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孟某某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3.2018年3月2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吴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吴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4.2018年3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汤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汤某乙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5.2018年3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谭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谭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已还款2700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66.2018年3月2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余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余某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7.2018年3月31日,邓某某明知汤某丁借用汤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汤某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汤某丁使用,逾期未还。
68.2018年3月3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叶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叶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69.2018年4月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赵某某办理了9万元贷款,其中赵某某使用2万元,彭某甲使用7万元,所有贷款逾期未还。
70.2018年4月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涂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涂某某办理了9万元贷款,其中涂某某使用2万元,彭某甲使用7万元,所有贷款逾期未还。
71.2018年4月1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杨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杨某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2.2018年4月14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3.2018年4月15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余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余某丙办理了8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4.2018年4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李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丙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5.2018年4月28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冒用余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余某丁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76.2018年4月28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姚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姚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7.2018年4月28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冒用刘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丁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78.2018年4月28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龙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龙某某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79.2018年4月30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冒用李某戊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戊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黄某丁使用,逾期未还。
80.2018年4月30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冒用黄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黄某乙办理了10万元贷款,已还款0.02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81.2018年4月30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李某己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己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82.2018年4月30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徐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徐某丙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83.2018年4月30日,邓某某在明知高国文借用刘某戊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戊办理了10万元贷款,已还款0.1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84.2018年5月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周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周某丁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85.2018年5月6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李某庚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庚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86.2018年5月29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贾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贾某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87.2018年7月27日,邓某某明知他人冒用李某辛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辛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88.2018年8月22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借用肖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肖某乙办理了5万元贷款供黄某丁使用,逾期未还。
89.2018年8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廖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90.2018年8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任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任某乙办理了9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91.2018年9月2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曾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曾某某办理了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92.2018年9月22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冒用曹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曹某某办理了4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93.2019年3月2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黄某丙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黄某丙办理了25万元贷款供彭某甲使用,逾期未还。
94.2019年3月30日,邓某某明知蔡某某借用李某壬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李某壬办理了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95.2019年3月30日,邓某某明知黄某丁借用贺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贺某某办理了10万元贷款供黄某丁使用,逾期未还。
96.2019年3月31日,邓某某明知黄某戊借用熊某戊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熊某戊办理了2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97.2019年4月25日,邓某某明知尹维纲借用刘某己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己办理了7万元贷款供尹维纲使用,逾期未还。
98.2019年5月21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刘某庚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刘某庚办理了3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99.2019年5月23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周某戊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周某戊办理了9万元贷款,逾期未还。
100.2019年7月17日,邓某某明知彭某甲借用杨某丁的身份信息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为杨某丁办理了10万元贷款,其中徐某甲使用5万元,已还款5万元,剩余贷款逾期未还。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到南县**银行纪检监察室交代了本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同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南县**银行将邓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任职证明、邓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取证明细表、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回收流水、贷款文本、银行交易流水、欠条、还贷协议书、南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文件、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甲、邹某某、徐某甲、彭某甲、刘某甲、黄某甲、熊某甲、钟某某、李某甲、袁某甲、袁某乙、孙某某、周某甲、杨某甲、陈某甲、夏某甲、谭某甲、叶某甲、张某甲、淳某某、骆某某、张某乙、陈某乙、刘某乙、徐某乙、任某甲、范某某、夏某乙、胡某甲、陈某丙、胡某乙、罗某某、易某某、夏某丙、吕某某、彭某乙、陈某丁、袁某丙、王某乙、何某某、谢某某、邱某某、刘某丙、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汤某甲、张某丙、周某乙、熊某乙、杨某乙、张某丁、周某丙、熊某丙、王某丙、余某甲、熊某已、马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贾某甲、熊某庚、肖某甲、昌某某、严某某、孟某某、吴某某、汤某乙、谭某乙、余某乙、汤某丙、汤某丁、叶某乙、赵某某、涂某某、杨某丙、李某乙、余某丙、李某丙、余某丁、姚某某、刘某丁、龙某某、李某戊、黄某乙、李某己、徐某丙、刘某戊、周某丁、李某庚、贾某乙、李某辛、肖某乙、廖某某、任某乙、曾某某、曹某某、黄某丙、李某壬、贺某某、熊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周某戊、杨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及还款承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处刑,建议对其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园
检察官助理:刘欢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19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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