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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泗县**有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带领工人陈某某等人在灵璧县经济开发区轴承研发制造中心附近进行挖井作业时,因未能认真、仔细观察周围环境,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致使设备吊臂碰触厂房上方3.5万伏高压线路,造成陈某某当场触电身亡。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接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组织工人生产作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 张  露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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