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因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阳江市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决定逮捕被告人邓某某,因被告人邓某某病情危急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未执行逮捕;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为图财,自2019年6月份至8月期间,向广西仔“仟好”(身份未明)进了一批价值2000多元的药品(包括虎蛇龟根治风湿胶囊、虫草鹿茸、养肾王等35种),被告人邓某某明知其向“仟好”进货的上述药品为假药,亦未领取任何相关经营许可证照,仍在阳江市阳东区**镇、**镇等地方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虎根治风湿胶囊等药品。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阳东区**镇**旅业对面一巷道销售涉案药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在其车牌号为粤KFU****的逍客越野车及随后到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路*巷*号的租房内搜出并扣押虎蛇龟根治风湿胶囊、虫草鹿茸、养肾王等35种药品。经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从被告人邓某某处扣押的35种药品中有虎蛇龟根治风湿胶囊、虫草鹿茸、养肾王等31种药品为假药,另外草本伟哥、领头阳等4种药品无法认定。被告人邓某某通过销售假药获利约300至4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4.指认图片;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药品的认定意见书、补充说明;8.现场检测报告;9.情况说明;10.逮捕决定书及回执、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11.到案经过;1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邓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茜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
2.案卷三册(含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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