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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002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栋,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鞍山市铁东区**街**保健品店内出售“极品伟哥”、“中药伟哥”等保健品。经大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认定,出售的“极品伟哥”当中检测出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认定,出售的“中药伟哥”当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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