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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3********,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4********,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住奉新县**镇庄**村**组,因涉嫌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具体时间不详),奉新县**镇**港河堤加固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河堤上方生长三株野生香樟树阻碍了河堤施工,需要处理,被告人邓某某时任奉新县**镇**村**组组长,通过朋友介绍将该三株野生香樟树以每株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业部门相关手续下,张某某雇请人员将该三株樟树移栽至**镇**村**水库作为景观树用。之后张某某将1500元现金支付给邓某某,邓某某将1500元现金交给**组会计邓某乙入**村**组公帐。经鉴定,涉案三株树木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树种香樟,三株香樟树立木蓄积分别为0.362立方米、0.636立方米、0.599立方米,共计1.59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三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三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以上无正文)

 检察官:熊晓华

检察官助理:陈柳湄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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