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住大埔县**镇**村里鱼石**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自己的微信和QQ向他人购买微信账号(包含实名账号和空白账号)和QQ账号,后被告人邓某某累计在47个QQ群(群组成员累计45274人)发布售卖实名微信账号等违法犯罪信息,微信实名账号售价人民币33元至110元不等,被告人邓某某通过转卖实名微信号从中获利人民币约2000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手机、电脑主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文书;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附光盘);5.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在QQ群发布售卖实名微信账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承认指控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伟宏
检察官助理:张志良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财物一批(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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