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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21989********,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村**组**号之一,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14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移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犯罪地为韶关市始兴县,2020年9月16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淘宝网络平台通过其淘宝账号38031571****自行购置了射钉枪、精密钢管、钉管、瞄准镜等配件,在其家中(始兴县沈所镇花山乡左拔村一平房)对射钉枪进行加工,然后将网购的精密钢管与射钉枪组装成枪支,后使用该枪支用于打鸟。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邓某某家中查获疑似整枪支1支、瞄准镜2个、铅弹70枚、钢珠100枚、黑色粉末4罐。经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邓某某家中查获的枪形物品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九远

                                               检察官助理 吴晓庆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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