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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90********,汉族,初中文化,销售,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街**。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青焱,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因爱好枪支,便萌生了自己组装枪支的想法。2018年6月19日,邓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配件、机匣金属上导轨、激光瞄准器、金属提拔、三角瞄准镜等组装枪支的配件,开始在自己位于习水县**镇**街**院**内用将配件打磨加工后焊接的方法组装枪支。2019年年底,被告人邓某某将一支黑色射钉枪组装完成后把枪支装在黑色袋子里存放在其家中二楼的杂物间内。2020年9月23日,习水县公安局二里派出所工作人员对邓某某位于习水县**镇**街上的住宅进行检查,在其住宅二楼楼梯口左侧第一间房间查获疑似组装完整的射钉枪(全长108cm,口径7.6mm,具备枪身、枪管、扳机、机针等机件。)一支,射钉枪子弹二十二颗,钢筋条十九段。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邓某某内查获的疑似枪支(检材编号HJ-2020-0134-J001)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邓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炳利

检察官助理 李冰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58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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