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组,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邓某某以绵阳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老马镇涪江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按350元每亩一年的标准,流转老马镇涪江村9组部分农户土地用于丑柑种植。2019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擅自在流转的土地范围内采挖泥土和泥夹石,采挖点位两处。经三台县国土局勘测规划所现场勘测,该处占地总面积9737平方米(合14.61亩),其中:基本农田9239平方米(合13.86亩)。经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宗土地耕作层全部破坏,目前无法种植,属于重度破坏。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中,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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