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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04号 

被告人邓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邓某某在其承包的翁牛特旗**镇**村**林地内大面积种植农作物,2000年后邓某某多次在此地块种植农作物至2019年,2020年春季在此地块栽植的山杏,并在山杏树林间种植绿豆。经鉴定,地块地类是林地,林种是防护林,面积是50.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潘某甲、刘某某、潘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承包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助理检察员:董志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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