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绥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从青冈县**镇**村村委会承包了位于**村和**村交界处、**村**屯西水库西南约15亩林地。同年秋季,邓某某私自将该块林地改成鱼池,改变了林地用途。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青冈县民政镇有利村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5.183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到绥化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林权证、土地流转合同书等;
2、证人侯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5、绥化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丛磊
2020年2月18日
附:1. 被告人邓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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