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85********,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籍贯山东乳山,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址乳山市**小区**号**单元**楼西,原系中群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乳山运营中心、乳山×店店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前期谋划,2016年11月29日,张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注册成立中群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某某担任法人,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消费返利”模式为诱饵,公开宣传,大肆发展会员,变相吸收存款,意图将吸存资金用于外地项目。其经营模式为:会员通过“中群惠”网站购买各类商品,价格是正常市场价的四倍,50天后通过“退货模式”,公司将购物款全额返还,而商品由客户保留,相当于50天返利25%。中群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威海、潍坊、淄博分别设立分公司(市级运营中心),在荣成、文登、乳山分别设立县级运营中心,下设43家门店,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公开宣传上述模式,累计发展会员1173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1351600元,实际造成损失19547862.38元,吸存金额主要被用于进货采购、员工工资及客户返利等。其中邓某某系乳山运营中心、乳山×店两店的店长,非吸总金额1747600元,会员人数35人,实际造成该店会员损失381735.75元。
案发期间,邓某某系乳山运营中心、乳山×店两店的实际经营人和店长,清楚、明白中群惠项目的运作模式,仍设立中群惠门店,从中非法获利,对该项目的宣传、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个人基本信息等证据;2、证人证言:王某甲、李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乳山市**小区**号**单元**楼西,联系电话1876318****、1800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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