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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杭州金领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汪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设立杭州启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更名为“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蓝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以来,启蓝公司在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以“启蓝资产管理”、“启蓝投资”等名义,通过启蓝公司线下门店和线上“元泰金服”APP等方式销售以债权转让份额、私募基金等形式推出理财产品,以5%到24%不等年化收益率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形成资金池。汪某某在募得投资人资金后将相应款项归集至其个人、启蓝公司、浙江元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其实控账户,明知缺乏自身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将所操控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公司日常开销、业务员佣金、个人使用等用途,导致亏空不断扩大,该启蓝公司于2018年7月资金链断裂。

启蓝公司为管理业务员团队、开展理财业务,在2017年7月10日在本市拱墅区设立杭州启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后陆续更名为杭州金领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领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邓某某于2014年7月入职,先后担任启蓝公司长板巷门店业务员、店长,杭州金领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区域经理,自2014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通过推广启蓝公司线下和线上的理财产品,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截至案发,邓某某在职期间共向209名投资人吸收资金78108169元,未兑付本金28963656.67元,取得佣金1050493.81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至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民警于2019年12月23日对邓某某、朱某某共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幢**室的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12月22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登记材料、支付宝转账截图、接收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明细表、转让协议复印件、协助查封通知书、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审计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汪某某、金某某、袁某某、马某某及证人钱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楼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妍岚

2020年6月19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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