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社区居委会**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2018年4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3日至2月13日;自2019年3月24日至4月2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份,新化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被告人邓某某的前夫李某甲(另案处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在新化**大厦工程项目开始启动时,利用工程开发名义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邓某某帮助李某甲及**公司吸收邓某乙、李某乙、闵某某等41人的存款。经鉴定,截止2016年6月,邓某某共计向邹某某等41人以月息1.5%-3.5%的利率吸收公众存款22,396,000.00元,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归还本金9,639,500.00元,2010年至2014 年期间支付利息18,363,717.00元,尚欠本金余额12,756,500.00元。邓某某吸收本金扣除还本付息后净额-5,607,217.00 元,其中:集资参与人得利24 人,得利金额6,885,348.00元;可能造成损失的债权人17人,可能造成损失的债务金额最大值为1,278,131.00 元。邓某某所吸收的公众存款先后投入**、**公司,**公司统一记在**公司二名下。截止2014 年6 月,邓某某投入**、**公司本金30,048,000.00元。2014 年6 月至2014年9月期间邓某某共从**、**公司收回本金15,940,000.00元,未收回本金14,108,000.00元。2011年至2014年**、**公司共支付**公司利息23,779,800.00 元,其中:邓某某利息21,201,408.00元、谢某某利息2,448,200.00元、杨某某利息130,192.00 元。邓某某吸收公众存款投入**、**公司共获利2,837,691元。公安机关依法查封邓某某新化县**大厦商铺、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雅苑第**幢**单元**层**号房屋、冷水江市**水岸**小区**房、**学府**套房子等资产。
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越平
检察官助理:曾 晶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8752****)。
2.侦查卷二十七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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