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与李某某、雷某甲、王某某、雷某乙(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在明知许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股份制的方式与许某某签定了一份二十万开采四个月**镇**山矿点硫铁矿的合同。邓某某等人在**山开采一个多月共开采了约1100-1200吨硫铁矿。后因为产生分歧,邓某某退股并私自拉走1100多吨矿卖到曲江区**镇一家选矿厂,价值八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硫铁矿,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辉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