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非法开采矿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10月14日被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与李某某、雷某甲、王某某、雷某乙(均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在明知许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股份制的方式与许某某签定了一份二十万开采四个月**镇**山矿点硫铁矿的合同。邓某某等人在**山开采一个多月共开采了约1100-1200吨硫铁矿。后因为产生分歧,邓某某退股并私自拉走1100多吨矿卖到曲江区**镇一家选矿厂,价值八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硫铁矿,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辉

2020年2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关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