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存在感情纠纷,郑某某与邓某某断绝联系后,邓某某想找到郑某某,强迫郑某某和自己在一起。2020年4月12日18时许,邓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凤凰湾小区外一面馆找到郑某某,即用酒瓶砸郑某某头,造成郑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左侧颞骨骨折。随后,邓某某挟持郑某某搭出租车到了江北区宏帆路的驿站酒店。在酒店8311房间,邓某某把郑某某按在床上,双手掐郑某某脖子,威胁要杀死郑某某。郑某某不敢反抗,不断求饶认错。
当晚20时许,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邓某某挟持郑某某离开酒店到附近嘉陵江边,继续言语威胁郑某某持续数小时。后邓某某欲将郑某某强行带回云南省水富县的老家。邓某某挟持郑某某在江北区宏帆路附近搭乘出租车往荣昌县方向行进至青木关服务区时,民警通过电话联系上邓某某。在民警的劝说下,邓某某同意在青木关服务区等候民警。2020年4月13日2时许,民警赶到青木关服务区将郑某某解救,将邓某某抓获。
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资料、酒店账单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言语威胁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殴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