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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5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51*******,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办事处**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5年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在其表哥严某某处以10元钱的价格购得火药枪一支。后邓某某将该火药枪长期存放在宁强县某某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家中。2019年8月28日,该火药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久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宁强县**办**村**组家住居住;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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