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乡**村委会**组**号,住盈江县**镇**路**餐馆。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盈江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盈江县**路被告人邓某某经营的“**餐馆”内查获用透明塑料瓶装的罂粟籽一瓶。2019年11月27日,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盈江公安局。2019年12月4日,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对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邓某某持有的罂粟籽进行称量,净重620.57克。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原植物种子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种子具有生活力,萌发率在96.00%—99.00%之间,平均发芽率为97.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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