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0********,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乡**。2019年11月27日因吸毒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6月28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江干区火车东站检查时将被告人邓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美沙酮溶液净重为252.3g。
涉案毒品已上交至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品艳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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