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街**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11月6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锦江区玉兰街57号紫气东来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告人邓某某现场抓获。当场从犯罪被告人邓某某处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白色晶体、一部华为nove7手机。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1.5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手机均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讯问视频、鉴定意见书、检查、扣押、封存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11.5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强
检察官助理 江恺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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