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9月10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携带毒品乘坐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的小车,从邵阳市双清区***楼附近出发准备前往衡阳市**县,后经邵阳东高速入口进入衡邵高速。17时许,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邵东大队民警在衡邵高速火厂坪服务区处设卡盘查,在对被告人邓某某所乘坐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神色慌张,欲下车离开。民警立即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控制,并从被告人邓某某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0.3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4克、海洛因7.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称重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称重、取样、封存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在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王某某。
4.鉴定人名单:田某某、周某某、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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