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6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年12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9日,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0时开始实施在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浏阳**镇**街道**段,小溪河高坪镇双江口至**村**段),禁止所有捕捞作业。2018年9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浏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村**村**组**段,利用渔船上的蓄电池、逆变器、电线、高网等工具组装的电鱼设备非法捕鱼。在近半个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邓某某在该水域捕获花骨鱼、翘嘴鲌、黄尾密鲴、鲫鱼等各类水产品6.38斤,后被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现场查获。2018年9月26日,该案被浏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渔获物处理通知书、查处现场照片、电鱼工具照片、渔获物照片、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在七个月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洁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4255****)。
2.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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