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被告人邓某某1994年7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连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999年1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连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5年7月29因犯寻衅滋事及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罪并罚被连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9月5日期间,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以食用为目的向廖某某非法收购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 唐君如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村委会****号;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