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2********,苗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将该案移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9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和同案犯蒋某某(已判决)相约到海南省黎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放夹捕猎,同日10时许,邓某某、蒋某某到达海南省黎母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并投放数十个捕猎夹,期间共捕到了三只鸟。当日下午16时许,其二人将捕猎到的三只鸟类装进袋子后下山回家。途经海南省黎母山林场场部往黎母庙方向4公里公路处,被在此巡逻的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与海南省黎母山林场护林员发现,民警当即上前盘查,其二人见到民警后当场逃跑,现场遗留一个布袋,民警打开布袋后发现三只已死亡鸟类。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黎母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基本情况查询单、投案自首经过,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办[2004]56号)、刑事判决书([2015]琼中刑初字第111号)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工具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杰
检察官助理:张吉润
书 记 员:周桐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手机号码13876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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