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9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在自家的鱼塘养鱼,为防止鱼塘内的鱼苗被鸟类捕食,2020年6月份左右,邓某某独自一人到南雄市税务局附近的一间渔具店购买二张捕鸟网,其在明知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系违法行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将两张捕鸟网架设在鱼塘边上。捕鸟网挂起约两天后便捕获了三只鸟类,邓某某为吓走其他鸟类未将三只被捕鸟类取下;约三天后,二张捕鸟网又捕获四只鸟类,邓某某亦未将被捕鸟类取下。捕鸟网共捕获七只鸟类,被查获时七只被捕的鸟类均已死亡,挂在捕鸟网上。
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鸟类7只分别为2只夜鹭、1只池鹭、1只黄苇鳽、1只白颊噪鹛、1只伯劳属物种鸟类和1只雉鸡,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夜鹭、池鹭、黄苇鳽均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6.指认笔录;7.辨认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检察官助理:邓汝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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