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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60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13日被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3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122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宜昌市夷陵区******组的住宅旁,发现其散养的鸡被俗称“鹞鹰子”的飞禽咬死,遂将该飞禽捕获、拴养,并要求村委会补偿其损失,否则不予放生。同月29日,该飞禽死亡。经宜昌市夷陵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该鹰类飞禽为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头鹰等物证照片;2.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出具的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夷陵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照片;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海涛

201948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组,联系电话1880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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