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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经营、诈骗案)_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1********,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8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邓某某招募陆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等多名驾驶员,使用川AZ***、川V****、川AY***等车辆,以及悬挂假牌照川AT***,长期在西昌-成都区间从事非法客运业务,在此期间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20000元。在非法运营过程中,为提高利润,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通过“买短跑长”、“跟车冲卡”、从施工便道下高速等手段规避高速公路计费系统正常计费,偷逃大量高速公路通行费。经四川省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核算,邓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达45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并且在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10份,证据目录2份。

4.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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