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严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宣传、快递邮寄方式经营烟草买卖。2019年7月25日,金堂县烟草专卖局在对邓某某和严某某位于金堂县**镇****小区**栋**楼**号的住处,以及其停放在**镇**路11号停车位的车辆进行检查时,查获假冒卷烟、走私外烟、出口倒流卷烟共计198.2条,零售货值6.188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海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