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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管理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紫金县公安局与紫金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紫金县**和**高速公路出口一块空地上查获一部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并现场抓获该车司机被告人邓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BG****的货车上扣押黄鹤楼(软蓝-散装烟支)68万支,牡丹(软-散装烟支)16万支、水松纸3箱共75公斤。经查,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了其接受他人雇佣在**和**两个窝点之间来回帮忙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犯罪事实,且邓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准运证。经鉴定,该批被查获的散装烟支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查获烟草专卖品价值为人民币75521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2辆、手机5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案件移送函、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户籍信息等;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文乔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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