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龙岗区**街道**社区**旅馆**房、**街道**社区**街附近巷子等地为出版、印刷、发行经营点,利用自备的台式电脑、彩色打印机、过胶机、封口机等印刷设备,采取自产自销、摆摊售卖等方式,长期制作、售卖六合彩“码报”。
2019年2月23日案发时,民警在龙岗区**街道**社区**旅馆**房现场缴获邓某某制作后储存待售的六合彩“码报”(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5260份,制作“码报”的台式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过胶机一台、封口机一台等。
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邓某某销售各期“码报”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认罪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六合彩码报5260份、台式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过胶机1台、封口机1台、胶纸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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